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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資料圖
  【導讀】蘭州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過後半月,涉事企業首次道歉。但對於市民的賠償,會考慮,沒研究。蘭州市民狀告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並向甘肅省消協投訴。本期《天天315》聚焦:公共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消費者如何維權?
  央廣網財經北京4月2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4月11日,蘭州自來水被曝苯含量嚴重超標,24小時不宜飲用。經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發現,其出廠水苯含量遠超國家限值近20倍。當天,蘭州切斷自來水受污染的自流溝,全市自來水實施降壓供水,並全面排查污染源。蘭州市民進入各大超市、便利店搶購礦泉水。
  目前事件最新的進展是:在本周二也就是22日,蘭州市政府就自來水苯污染事件召開第六次新聞發佈會,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董事長在事件發生十多天后首次向市民公開道歉。並且說明瞭造成自來水苯污染的原因:經過專家現場調查勘驗和分析研判,這次自來水苯指標超標的主要原因是他們公司四號自流溝被周圍地下含油污污水浸入所致。為徹底解決自流溝的供水安全隱患,政府部門已經與公司一起對現有的水泥鑄造的三號和四號自流溝敷設球墨鑄鐵管道。
  威立雅董事長:在此次事件中,給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和榆中部分地區,特別是對西固區、安寧區的居民和用戶帶來的不便和影響表示真誠的道歉。4號自流溝一期應急管道鋪設工程於4月22日22時全線連通,提前一天完工,下一步將對3號自流溝全線和4好自流溝剩餘部分進行鋪設,預計在2014年7月13日全部完工。
  儘管從14日開始,蘭州市政府就已經宣佈,受污染事件影響的主城四區的自來水都已經完全符合國家標準,並且要求威立雅水務集團每月向市民通報自來水苯物質指標。但是,對於心有餘悸的廣大蘭州市民來說,這一事件造成的心理陰影仍未散去。一些市民想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4月14日,蘭州市民吳先生對涉事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工作人員收下起訴材料,但沒有決定是否立案。同一天,另外5名蘭州市民對涉事公司提起訴訟,法院以“公民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拒絕。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6名研究生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收下起訴狀,但沒有明確答覆是否立案。4月21日,20名蘭州市民聯名敦請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甘肅省消協秘書長回應,將研究論證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這些想要維權的蘭州市民,這些天的維權經歷是怎樣的?記者採訪到了其中一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蘭州市民吳天英。吳天英也是蘭州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他告訴記者,直到現在他的小女兒還是不肯喝一口家裡的自來水。
  吳天英:因為我本身是法律工作者,我對這個還是比較熟知的,這個就是我個人名義,以一個消費者的名義,通過法院要求保護我的個人和消費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就這麼簡單。
  吳天英說,他的訴求主要有兩方面。4月10日下午新聞就曝出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就已經發現苯物質嚴重超標,而公司卻以“檢測和公佈需要時間”為由進行搪塞,這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第二,自來水苯污染事件發生後,政府部門積極公佈最新的水質檢測數據,但是,作為產品提供者的蘭州威力雅水務集團公司並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自來水到底能不能喝,這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吳天英:污染18個小時之後,他通知我們水不能喝。甚至今天我聽他們說應該是4月2號也發生問題了,4月2號到4月11號之間這10天我都在喝他的水,水喝完之後對我的身體有沒有影響,我不知道。我作為一個消費者,我要求他給我體檢。這個事件發生後,雖然媒體上說水能喝,但我沒有看到產品提供者明確告知我這個水能不能喝,到今天為止沒有一個人給我正確答覆。我要求威立雅公司給我提供數據報告,這是我的知情權。
  在吳天英之前,五位市民的立案請求沒有被受理。法院的理由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公民個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所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而吳天英一再強調,他是以“一個蘭州市民”的名義遞交訴狀的。
  吳天英:我們這個案子和公立訴訟沒有任何關係,我就是作為普通的消費個體,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了兩個訴求:第一個,保護我的知情權;第二個,保護我的生命健康權。法院怎麼判,它會不會把我的訴訟駁回,我不敢說,但我認為我的權利受到侵害,我還不能保護去我的權利,這確實有問題。
  從吳天英向法院提交訴訟至今已經9天,法院在第7天時通知吳天英到法院去一趟,告訴他最好先撤訴。
  吳天英:昨天法院讓我過去了,法院的說法很簡單,這個案子他們已經層層上報了,但上面答覆是,在事情沒有定性之前,給我們做工作,要求我們最好撤回起訴。他們法院希望我們能夠相互體諒,這個事情也不要為難他們,因為上面畢竟說了,他們只是替我們轉達,一開始就是動員我們撤訴。
  如果提起訴訟這條路行不通的話,蘭州市民是不是可以通過別的途徑維權呢?4月21日,蘭州市20名市民聯名向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投訴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要求該公司履行約定義務,公開事件相關信息,進行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並聯名敦請甘肅省消費者協會對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求消協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維權案例,這是甘肅省消費者協會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之後遇到的第一例。
  甘肅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欒明軍說,對消費者個人提出的投訴請求,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第八條規定: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經調查和處理的投訴,屬於不受理的範圍,由於目前政府機構已經介入事件調查,所以不能受理。
  而針對市民提出的由甘肅省消協提出公益訴訟的提議,欒明軍的態度是,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啟動公益訴訟,下一步消協秘書團以及部分消費者將研究論證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行性。記者致電甘肅省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是這樣說的:
  工作人員:他向12315工商局這邊投訴也可以,向我們這邊投訴也可以,因為我們是兩個不同的窗口,都可以。這個事情秘書長已經給出回應了,但具體要怎麼做可能要等上級安排,然後才能確定怎麼做,現在還沒有給我們下發什麼通知,很多事情領導們現在還在商議。
  記者:那要是有市民現在去你們那投訴,你們是怎麼一個受理過程?
  工作人員:如果要是投訴的話,關於自來水這個問題直接都是由領導親自處理接待的。
  記者又撥打了甘肅省工商局“12315”投訴熱線,得到的答覆是這樣的:
  工商局:現在蘭州市整體都出現這種情況,而且也有很多人選擇去法院起訴,以我們工商局以及工商部門的力量是沒有辦法去調節和處理的。生活中出現的購買的商品或者是接受的服務有什麼問題的話,您可以向我們這邊投訴,我們都是受理的,但因為這個突發事件情況比較特殊,不是說是我們去調解一下,去說一下就能把這個事情解決的。它是在我們的範疇之內,但像這種的話,我們有幾個居民在法院提起訴訟了,像這種情況,不光是侵害到你們也侵害到我們的權益了,像這種的話,工商部門行政協調是起不到一定作用的。按照相關程序來說,消協應該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您也可以問一下消協。
  針對市民的訴訟和投訴,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董事長姚昕回應,目前還沒有具體研究賠償的事情。
  姚昕:我最近還沒有通知他們,我先把工程搶完才能考慮後面的事,最近我們可能會考慮,但是現在具體我們還沒有研究這塊。
  再來瞭解一下,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是一家怎樣的公司?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蘭州供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法國威立雅水務(黃河)投資有限公司組建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註冊資金10.9億元,市國資委占有55%股權,法國威立雅水務占有45%股權,合作期限30年。據記者瞭解,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是蘭州市唯一的供水企業。同時,威立雅水務是一家擁有法國血統的企業,早已滲入中國廣大地區的供水系統,已經在國內近一半的地區擁有正在運營的項目,為4300萬中國居民提供服務。
  蘭州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將國際水務巨頭威立雅拖入輿論漩渦,那麼,外資是如何進入中國水務市場的呢?
  過去20年,國際水務投資機構進入中國水務市場,一般採取收購水廠的形式與中方合作。1992年法國蘇伊士集團投資廣東中山市自來水公司,開啟了外資企業對中國水務市場的直接投資。目前,國內已經有沈陽、天津等十多個城市出現了“洋水務”。
  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所所長傅濤分析,目前外資水務對中國的水務投資已經不再活躍,外資水務占國內水務市場總體比重在10%左右。
  洋水務覬覦中國水務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污水處理的廣闊市場和水價上漲的巨大空間形成了一塊利潤豐厚的“蛋糕”。2000年,國家統計局提供的一項報告顯示:上一個年度,外資在中國最有利可圖的產業是自來水廠,利潤和成本的比率為24.48%,是外資投資項目中最高的。
  據專家估計,在2001年以前由外國水務公司直接投資的國內水廠超過50家。然而,這一令投資者興奮的“黃金時代”並沒有持續多久。200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簽發4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不符合中外投資者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違反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今後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
  專家點評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武高漢和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鍇做客節目,就此事發表觀點和看法。
  在記者的採訪中,蘭州市民吳天英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最後的說法是在事情沒有定性之前,最好先撤訴。法院主要根據什麼做出這樣的決定?
  鄭傳鍇:我們的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規定,只有4個要求:第一,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第四,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符合這樣要求的訴訟,我們的法院應當一律進行受理。如果發現有不符合這4條理由當中任何一條的話,可以裁定駁回他的起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其他的一律應當予以受理,並且是否進行撤訴是我們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沒有權利做出任何決定,並且法院也沒有權利去鼓動我們當事人進行撤訴。
  本案中的一位律師是以公民的身份來提起訴訟,他的說法是非常準確的,他已經明確說,他是以公民個人的身份,而不代表廣大的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那麼法院就應當受理。訴訟是社會矛盾一種最終的解決方式,如果法院不予受理的話,實際上是將社會矛盾拒之門外,實際上也是一種激化社會矛盾的方式,所以我個人認為法院是應當進行受理的。哪怕法院以我們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的理由來駁回,至少我們公民享受了一個由司法來解決糾紛的過程,我們如果能夠感受到程序上的公平正義的話,實際的結果可能並不是那麼重要。我建議我們相關有管轄權的法院還是應當依據法律來受理我們公民個人的民事訴訟。
  消費者吳天英的訴訟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4月10號下午新聞就報出來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已經發現了苯物質嚴重超標,但公司卻以“檢測和公佈需要時間”為理由搪塞,這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第二,自來水苯污染事件發生之後,政府部門積極公佈最新的水質檢測數據,但作為產品提供者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並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自來水到底能喝不能喝,這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這兩方面的訴求合適嗎?
  鄭傳鍇:我認為他這兩方面的訴求有必要充分的法律依據,並且按照我們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應的主要的職責還是要由被告,也就是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來承擔的。我們的消費者只要證明他和我們的水務公司之間有一個消費合同關係,並且實際履行就足夠了,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這樣一個重要的事實應當由水務公司來證明,並且這樣的訴訟應當由法院來受理。
  為什麼我們新的消法提出,公益的集體訴訟可以由消協來代表大家做這樣一個訴訟,但到目前為止卻沒有出現一個成功的案例?
  武高漢:馬克斯把消費劃分為生存消費、發展消費和享受消費,各國政府必須保護本國人民群眾的生存消費,水是生存消費,因此是必須保證的。第一是價格保證,讓所有的人都買的起。第二是安全保證,讓所有的人喝了它都是安全的。因此水的消費適用於消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比如說食品安全法,水又是一種食品,因此當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時候,就不是消法規定的一賠三,甚至可以是一賠十。在消費者受到損害以後,根據消法的規定,第一找經營者,第二找消費者協會,第三找行政部門,第四找仲裁機構,第五找人民法院,這五條渠道是平行的,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消費者找到了誰,誰就必須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答覆,不能故意推諉也不能隨意推諉。
  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啟動公益訴訟,所以我們要進行可行性的研究,對他們目前的做法,如何看待?
  武高漢:確實有待創新,有待突破,因為消法和最高司法解釋沒有說那麼細,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什麼樣的情況下不可以,總有一個人要出來,第一個嘗一嘗螃蟹的滋味。我覺得在必要的時候或者是在有關方面不能解決消費者問題,需要進行公益訴訟的時候,省以上的消費者協會就應當站出來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
  蘭州市民吳天英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訴求,可現在面臨的問題是,法院基本上不予受理,或者說受理了以後希望消費者先撤訴;消費者協會的態度是說,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啟動公益訴訟,所以這事我們需要研究;工商部門的態度是,這是一個公眾安全事件,不是單獨的一個部門能夠解決的。就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而言,我們怎麼來維護公眾的健康權以及知情權?
  武高漢:作為消費者,受害要投訴,知情要舉報,維權要依法。作為政府有關方面,確實這個案件不是一個部門能夠解決,但它是公眾事件,所以它的危害更大,它不同於個別人的個別利益受損,這麼多人的利益受損,所以一定要採取堅決果斷的措施,讓消費者心裡有個譜、有個底。比如說,如果水是食品,那麼食品藥品安全局是不是也應該介入?我覺得現在應該立即成立由政府牽頭的、統一的調查機構,有關司法機構也應該按法律程序,該受理就受理,齊頭併進。千萬不能再拖了,拖來拖去,小事變成大事就不好了。
  對這樣的危害公眾安全的事件,消費者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鄭傳鍇:作為一個律師來講,我個人是非常遺憾的,因為我們律師的職責應該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於解決這個問題所依據的法律,我個人更傾向於民事訴訟法,包括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甚至包括水污染防治法。遇到這種公共事件的時候,我們所依據的法律在相應的主管機關甚至法院的面前都不被認可的情況下,更多的消費者選擇依靠媒體監督,我本人並不反對媒體監督,但如果是過分依賴媒體監督的話,會更大的損害我們司法保證公民個人包括集體權利的司法公信力,所以我個人認為更好的方法還是由相應的法院受理相應的訴訟,由法院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我們公民個人包括集體權利的事項。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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